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49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街道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5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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