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9执436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87340838532。
法人代表:***,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组团B分区B30-1/04号宗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MA60BXMG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989368。
法定代表人:**。
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9民初6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372115.97、利息、**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1.74元、公告费56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时执行费为5967元。
在执行中,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二被执行人的存款、汽车、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调查,于2023年7月12日限额冻结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本院于2023年8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为2年。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汽车未实际扣押,不能处置。对上述执行措施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本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二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0元,收取执行费0元。
综上所述,二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相关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09执43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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