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瑞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鼎瑞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06民初305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河南鼎瑞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熙城都会商务写字楼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35岁,系该公司负责人,住安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鼎瑞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元,减半收取计17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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