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丰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23民初163号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000号1509。
法定代表人:邵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丰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龙家圈街道泰石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丰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2022年1月14日,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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