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4433号
原告:浙江龙华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黄屿大道鸿汇名苑5幢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3135748145。
法定代表人:钟艳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丽,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华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郑国友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林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