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12民初4166号
原告:浙江龙华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黄屿大道鸿汇名苑5幢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31357481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梵弘、***,浙江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百思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新诚村美迪斯路3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6700449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龙华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百思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为民诉前调案件,后又于2023年4月10日立为本案,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73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答辩称:我们当时也是拒绝退货的,但为了帮助原告消化库存,最后还是接收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购买烟感探测器(产品名称JTY-GO-PW507NB一M01全网通成品,产品数量700个),并支付全部货款共计73500元。被告于2020年9月21日出具增值税发票一份,载明价税合计73500元。后经元、被告双方协商同意将案涉货物作退货处理,原告将货物全部以邮寄方式退还被告,被告方于2020年10月28日确认签收。2021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开具销项负数退货发票一份,载明价税合计﹣73500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方均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银行回单、增值税发票、物品签收单、微信聊天记录、销项负数退货发票,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在依约履行了退货及出具销项负数退货发票义务后,被告应当及时退还货款,在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款后,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百思威电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龙华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3500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为819元,由被告宁波百思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