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3315号
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和瑞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奉,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京美安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振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机铸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庞洛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琦,男,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周仕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敬,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京美安防装备有限公司、国机铸锻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念波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张正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