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铸锻机械有限公司

泰州市环威带业有限公司、国机铸锻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6538号 原告:泰州市环威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机铸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泰州市环威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机铸锻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后,原告泰州市环威带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泰州市环威带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州市环威带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泰州市环威带业有限公司尚未预交。 审 判 员 尚然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秦淑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