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铸锻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3民初3632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凤凰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机铸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凤凰路500号0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铸锻所)、第三人国机铸锻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铸锻)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济南铸锻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国机铸锻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发放与进入国机铸锻被安置人员一样的补偿待遇,由被告支付2018年度奖金1400元(后变更为2000元);2.被告支付2011年-2019年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6400元;3.被告支付再就业补偿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因济南铸锻所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领导的原因,给我破产政策的解释是:如果我接受安置进国机铸锻有限公司工作,将无法得到在济南铸锻所工作期间相应的工伤赔偿金和工龄赔偿金及其他奖金补偿,我本人被迫在没有任何选择的情况下,签了与济南铸锻所提供的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走向了失业,丢失了在央企工作的机会。据我今日了解的情况,由于***同志二审胜诉案(法院对其给予了很多赔偿及多个项目的法律支持),我请求给予我进国机铸锻就业或者相等的补偿。请求得到我2018年度奖金(至今没给我)及所在8年间的未休带薪年假补偿金。 济南铸锻所辩称,一、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休年假。二、原告诉求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离职一年内未提出未休带薪年休假主张,已经超过一年劳动仲裁时效。且未休带薪年休假300%中100%工资已经发放,200%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福利,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三、原告主张2018年度奖金没有事实依据。四、再就业补偿没有任何依据,被告确认原告的职工债权86541元中包含了经济补偿金39125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7416元,并已经全部发放至原告账户。 国机铸锻述称,从未签订过借用协议,对于原告主张的奖金及考核情况均不清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提交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职工债权清单,济南铸锻所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职工债权清单、银行回单。 对于***主张2018年被借用到国机铸锻的陈述,济南铸锻所予以认可,并提交一份2018年7月1日的“借用协议”,称该协议实际履行至2019年1月,借用期间的工资收入由国机铸锻进行考核发放,但国机铸锻对借用协议不予认可,称从未签订过借用协议,对原告的工资及考核情况亦不知情。本院认为,济南铸锻所提交的“借用协议”中仅有***本人签名,但未有国机铸锻加***或负责人签字,而国机铸锻亦否认曾签订过员工借用协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系济南铸锻所的职工,2019年1月31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致同意双方的劳动合同于当日解除,并确定由济南铸锻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418元。后济南铸锻所公示职工债权清单,确定***的债权合计为86541元(含伤残补助47416元、经济补偿金39125元),并分别于2019年7月16日、2020年7月30日将该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后***于2020年8月24日向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劳动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诉至本院。 庭审中,济南铸锻所称,2018年济南铸锻所经营停滞,原告借给国机铸锻使用,其工资报酬应由第三人考核发放,但基于原告2017年度的表现考核结果,济南铸锻所于2018年2月支付了原告考核奖金的一半即2000元,剩余一半确实尚未发放,亦未在职工债权中予以确认,同意按照2000元标准予以补发。 另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11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2019)鲁0113破3号决定书、(2019)鲁0113破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受理济南铸锻所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为管理人,2019年8月16日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济南铸锻所与***于2019年1月31日自愿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定。***主张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发生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19年1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已经确定,但***未在合同解除后一年内主张权利或寻求权利救济,亦无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本院认定济南铸锻所提出的时效抗辩理由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故对***要求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主张济南铸锻所支付再就业补偿金3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主张的2018年度奖金,因济南铸锻所认可基于2017年度的考核结果,应当向***补发奖金2000元,***亦同意该数额,本院予以认定;***主张的2018年度工作产生的奖金,因奖金是根据工作表现考核结果来确定是否应发放及具体数额,而***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奖金2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