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6173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港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云集文化民俗风情街10#08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XCUUXW。
法定代表人:张海丽。
原告***诉被告安徽港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50000元,并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迷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