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本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人本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91财保365号
原告:安徽人本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区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窦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明,安徽夏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中正国际广场**办**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人本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95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人本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95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依次执行至足额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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