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久传文物保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久传文物保护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8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汉族,1991年05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喜,系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久传文物保护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68年01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69年08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70年01月04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久传文物保护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久传文物保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25民初27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及利息213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37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私下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部分案件款,现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案件款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118执35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蒲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