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泸州裕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4民初2837号
原告:泸州裕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迎宾大道二段32号4层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69711093D。
法定代表人:熊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85067X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泸州裕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裕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本院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泸州裕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