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920号
原告: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江苏财贸科工贸城****。
法定代表人:刘新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瑞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水绿新城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瑞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蒋为华
人民陪审员 季新海
人民陪审员 周 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