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890号
原告: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江苏财贸科工贸城****。
法定代表人:刘新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加斌,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研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连,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江,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其他诉讼费用(鉴定费)通知,原告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929元,减半收取6965元,由原告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玉国
审 判 员 杨汉华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咪
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