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民终17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百惠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324551160764N,住所地睢宁县官山镇大吕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艳,该公司理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558558165,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江苏财茂科工贸城21栋B栋。
法定代表人:刘新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睢宁县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08087909D,住所地睢宁县睢城街道文学路12号。
负责人:张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徐州百惠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睢宁县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4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百惠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州百惠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礼光
审判员 刘 佳
审判员 宋新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曲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