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伊南眼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1197号
申请人:**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558558165,住所地:**市宿城区江苏财茂科工贸城21栋B楼。
法定代表人:刘新平。
被申请人:**伊南眼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13025229096099,住所地:**市宿城区黄河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陈夫胜。
申请人**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伊南眼科医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伊南眼科医院名下位于**市宿城区黄河南路西侧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宿国用(2011)第14136号】及土地上医院综合楼房产,保全金额64万元。申请人**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伊南眼科医院名下位于**市宿城区黄河南路西侧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宿国用(2011)第14136号】及土地上医院综合楼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闯
书 记 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