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1472号
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斯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占兵、胥凌丽,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高新区。
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