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锦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福州锦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鼓民保字第369号
原告福州锦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兰友鹏,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融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锦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950000元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北环中路131号时代金典大厦110单元房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告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总计950000元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
二、查封、冻结担保人***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北环中路131号时代金典大厦110单元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面积201.52平方米),停止办理转让及设定抵押等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如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