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81民初552号
原告:江西君晟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大道富瑞花园**住宅小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322551550E。
法定代表人:卢云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镇静,江西吉泰(吉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井冈山市国脉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茨坪镇兰花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MA37NG95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被告:张宝琛,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君晟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井冈山市国脉宾馆有限公司、**、张宝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君晟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君晟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君晟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7.8元,减半收取4203.9元,由原告江西君晟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恒飞
审 判 员 刘 诠
人民陪审员 彭 怡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