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君晟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君晟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梅州市岭东大酒店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执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君晟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大道富瑞花园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322551550E。
法定代表人:卢云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梅州市岭东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差干镇差干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082568328K。
法定代表人:舒剑,执行董事。
江西君晟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826民初6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梅州市岭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没有银行账户,已依法查封其名下在平远县差干镇善吉大道2号的房产,但因该宗地上的其他房产被平远县法院查封,并设置了抵押权,另已依法冻结了梅州市岭东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MQ××××号汽车,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814369元及利息,受理费3644.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0580元,尚未执行标的814369元及利息,受理费3644.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0580元。经穷尽调查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其下落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娟
审判员 陈孝军
审判员 曾志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