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青岛中德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民终45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綦崇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惟,山东贝恩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德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斌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成,山东贝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旭恒,山东贝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向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润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攀峰,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德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成,山东贝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旭恒,山东贝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上诉人青岛中德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物业公司),被上诉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电十五局)、青岛润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天消防公司),原审被告中德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联合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增加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前期装修停业损失41598.26元和鉴定费用15000元,合计为56598.26元”;以及“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后续维修的停业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上诉人前期的装修停业损失和鉴定费用未作认定,遗漏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根据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2020)182号价格评估报告,上诉人装修期间每日停业损失为20799.13元,前期停业期间为2天,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对前期停业期间均无异议。对此,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部分认为“***公司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若进行装修必然发生停业损失,鉴定机构综合评定停业失包括正常经营状况下的纯利润损失和需支付固定损失,较为客观,故本院予以认定”,表示认可。但是一审法院在焦点争议认定中又认为“关于***公司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原、被告对***超市的装修期间争议较大,…故应在装修期间确定后由***公司另行主张为宜;”“对于停业装修期间的鉴定费1.5万元,由原告在主张停业装修损失时一并处理为宜”。上诉人在遭受水管爆裂事故后,已经停业过两天,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上诉人认为既然停业事实已实际发生,损失亦实际产生,那么法院就应根据鉴定报告作出的结论,对停业两天产生的损失进行认定,并计算至判决最终认定的赔偿数额内,而不应和上诉人后续可能发生的维修期间可能产生的损失糅合在一起,让上诉人另行起诉,这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极为不利,可能会扩大上诉人的停业损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上诉人认为法院应依自由裁量权对上诉人后续产生的维修期间进行酌情认定并作出判决,以免扩大上诉人的停业损失。上诉人在遭受管道爆裂事故后,已停业两天进行紧急整修,但上诉人仍需要对超市进行全面的维修,尤其超市顶层5米高处防火隔板有将脱落的迹象,已危及到顾客的安全,后续维修时必然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和损失。上诉人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建设维修单位出具了根据维修范围及维修项目最少需45天完成的相关情况说明,而且商场属于人员密集型场所,大面积维修不停业会严重危及到顾客的安全。一审法院在焦点争议部分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原、被告对***超市的装修期间争议较大,且原告未实际进行停业装修,对装修需要停业时间无法确定,故应在装修期间确定后由原告另行主张为宜”。上诉人认为虽然未实际进行装修,但后续进行维修是必然的,对此必然会产生维修费用和停业损失。既然一审法院认可维修会产生停业损失,并且鉴定报告已作出结论,那么不确定的只有后续维修所需的期间。如果法院一味要求上诉人待实际费用产生后另行起诉,那么将会极大加重对上诉人负担;而且被上诉人并不认可上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那么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这会对上诉人造成严重的讼累,使上诉人超市营业处于不确定性的状态,可能使上诉人的维修费用或营业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自由裁量权对上诉人后续维修所需的期间进行酌情认定,以免加重上诉人的诉讼负担;同时能有效避免双方争议,防止拖延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上诉人认为此手段会对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更为有利。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遗漏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对上诉人前期的停业损失和停业装修期间的鉴定费未在判决中直接认定,让上诉人另行起诉加重了上诉人的负担;并且上诉人认为二审法院应依自由裁量权对自身后续维修的期间作出认定,以免扩大上诉人的停业损失。

中德物业公司辩称,***公司是否需要停业装修以及停业时间均无法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及鉴定费用应当由其在装修时间确定后另行主张,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且该损失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中水电十五局辩称,认可一审判决对该停业损失和装修费用的认定意见。

润天消防公司辩称,认可一审判决对停业损失和装修费用的认定意见。

中德联合集团辩称,同意青岛中德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

中德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情况下,方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公司作为一审原告,负有证明事故发生原因及各方过错的举证义务。在其既未提供检材以查清消防管道爆裂原因,也未举证证明上诉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公司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原审判决采用过错推定方式,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认定上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系事实认定明显错误。二、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本案发生地点并非住宅区,对于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对共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的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调整的范围,原审判决援引上述条款系法律适用错误。三、即使需要相关主体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也应当由中水电十五局及润天消防公司承担。首先,事故发生时,消防管道仍处于保修期内,中水电十五局与润天消防公司负有对消防管道的维护保修义务,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中水电十五局、润天消防公司于事故发生后次日上门对消防管道进行维修,并将卡箍更换带走,未对更换下来的样品进行保存,导致无法对消防管道爆裂的原因进行鉴定。作为事故发生后进行维修的第一责任主体,中水电十五局、润天消防公司有义务保存与事故原因相关的重要证据,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事故发生后,润天消防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与***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协商赔偿***公司水果、蔬菜赔偿款3万元,证明润天消防公司以实际行动认可其对该起事故负有赔偿责任。四、上诉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消防方面的职责主要体现为组织消防演练、培训消防知识等日常管理工作。本案中,消防管道破裂具有突发性,超出了上诉人的物业管理范围。上诉人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对消防管道破裂这一突发事件提前做出预判并采取预防措施,事故发生后产生的损失也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五、一审判决第一项赔偿金额应当扣除第三项青岛润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赔偿3万元。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均存在明显错误。

***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由中德物业公司承担的相应责任没有问题,应维持该项的诉讼请求。

中水电十五局辩称,请求依法驳回中德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人总包润天消防公司承包的消防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答辩人承包的青岛中德生态园G区(弗莱广场)主体商业楼也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所有权人。答辩人并非侵权房屋和房屋内消防管道的所有人、管理人,答辩人与***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答辩人并非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案涉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完毕并交付使用。至于消防管道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工程质量争议的法律关系,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此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综上,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中德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关于事故发生后现场维修下来的物品,是在中德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之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中水电十五局将卡口带走。现场被水管爆裂冲掉的卡口,中水电十五局也没有保管的义务,也没任何证据证明中水电十五局带走了相关的材料。因此上诉人中德物业公司将鉴定缺乏现场材料的原因规责于中水电十五局没有任何道理及法律依据。保修责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方的附随义务,如产生了保修纠纷,那适用的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侵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另外,现场的消防系统已经由产权人重新进行了设计修改,其余的部分也已经由租赁的业户自行修改,与中水电十五局交付使用的消防系统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此中德物业公司关于保修责任的说法,应在另一法律关系中予以查明,在本案中与本案的侵权关系不能同时适用。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对物业内的设施享有管理和保障使用安全的义务,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其是否尽到该义务的过程中,作为管理人包括产权人享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润天消防公司辩称,同中水电十五局的答辩意见。

中德联合集团辩称,同意中德物业公司的上诉意见。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租赁中德物业公司坐落于xx路xx号弗莱广场主体商业一层的3264.16平米商铺用于经营超市,于2019年1月12日装修完成,2019年3月8日正式营业。2019年3月27日刚刚营业不足一个月,就因该广场主体商业二层由中水电十五局总包、润天消防公司实际施工的消防管道发生爆裂导致原告经营的超市出现严重漏水,原告投资近千万的商铺装修受损,部分强电进水短路,弱电、网络、监控、收银台、后台系统部分瘫痪,部分照明灯进水,部分商品物资进水浸泡损毁或变质,给原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失。由于墙体和地下隐藏大量强电及弱电线路,经过严重浸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此被告应及时排除隐患,保证原告安全使用。后经查明中德联合集团为该商铺所处区域的总承租方,具有管理和维护该区域的权利义务,并且事故发生时该消防管道工程仍在维修质保期内,因此作为该区域总承租方的中德联合集团、商铺出租方和物业管理的中德物业公司、消防管道工程总包方的中水电十五局、消防工程实际施工方的润天消防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要求及时处理,引起重视,未果。原告经过计算各项装修、设备、商品等各项损失共计为100万元(经鉴定后另行追加)。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青岛西海岸新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将中德生态园福莱社区项目G区地上房屋及地下建筑面积出租给中德联合集团,租赁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38年6月30日,允许对项目进行转租和委托装修。中德联合集团将福莱社区项目G区主体商业楼(建筑面积3.56万平方米)出租给中德物业公司,租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38年6月30日。2019年3月18日,中德物业公司将福莱社区广场主体商业xx层xxxx(建筑面积3264.16平方米)出租给***公司做精品超市使用,租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同时,中德物业公司是该商业楼的物业管理方。2.中德物业公司称,2018年4月10日在办理交接时,存在一些问题。中水电十五局、润天消防公司称,2018年4月20日移交确认单载明,其已经进行整改并移交,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全部解决。四被告之间对是否整改完毕存在争议。2018年4月16日,“中德生态园规划范围内村改居工程G地块弗莱广场建设工程”中消防工程经验收合格。2018年8月24日,上述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载明施工单位为中水电十五局,并于2018年9月1日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18年8月10日,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的中德生态园规划范围内村改居工程G地块主体商业内部装修工程通过消防验收,验收内容主要是本次装修对货梯封堵、取消货梯前室,对展厅内隔断造型进行局部调整。3.2019年3月27日晚上10时左右,***公司承租房屋的二楼消防管道爆裂(出水管两边错开)漏水,水流淌至***公司开办的一楼超市,造成物品和装修损失。***公司提交的照片和视频显示,当时大面积漏水,且有水流现象。润天消防公司后对管道进行维修。消防管道在中水电十五局、润天消防公司保修期内。中德联合集团和中德物业公司称,润天消防公司安排人员将卡箍更换带走了。中水电十五局、润天消防公司称,卡箍完好,是管道挣开了,维修后更换的部件丢在原地,其未取走。润天消防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19年3月29日出具《协议书》,载明协商水果、蔬菜赔偿款共计3万元。4.中水电十五局、润天消防公司提交照片3张,润天消防公司施工的设计图纸2张,称施工的设计图纸显示消防系统中的喷淋部分为上喷,而在装修后显示喷淋头为下喷,证明业主使用房屋时进行装修,更改了消防设计方案,未经消防部门批准和验收。因不能证明该图纸是设计院质监站备案的竣工和施工图纸,不能显证明照片中喷淋头与本案的关系,故法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中德物业公司提交消防管道系统报告书、消防演习材料,主张对消防管道定期检查,尽到了日常管理义务。该证据即使属实,仅能证明中德物业公司曾经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演习,不足以证明已尽到谨慎管理义务,确保不会发生本案类似事故,故法院对其证明事项不予认定。经***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消防管道爆裂原因进行鉴定。2020年4月5日,该机构出具告知书,消防管道发生漏水现象后润天消防公司进行修复,***公司、中德联合集团、中德物业公司未见证修复过程,均未对更换下来的样本进行保存,根据现有状况,无法进行鉴定,故终止本次鉴定。***公司支出鉴定费1万元。5.经***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公司因二楼消防管道爆裂造成水渍损害的物品损失进行鉴定。2020年6月22日,该机构出具泰衡评字(2020)113号价格评估报告,确认物品损失及装修损失为296113.16元。2020年7月30日,该机构针对原、被告提出的异议进行了答复,合理解释了评估意见,故法院对该评估报告予以认定。2020年10月12日,该机构对《遭受水渍损害的物品(无规格商品)价格补充评估明细表》根据同类商品常见规格、型号进行估值,确认损失1826.73元,合计***公司遭受水渍损害的物品及装修损失297939.89元。***公司支出鉴定费15000元。经***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公司因二楼消防管道爆裂造成水渍损害导致的停业损失及装修期间的停业损失进行鉴定。2020年9月23日,该鉴定机构出具泰衡评字(2020)182号价格评估报告,认为导致装修期间的每日停业损失为20799.13元。四被告提出异议,对于基准日、商品入库成本、人员工资等项目提出异议,但***公司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若进行装修必然发生停业损失,鉴定机构综合评定停业损失包括正常经营状况下的纯利润损失和需支付固定损失,较为客观,故法院予以认定。***公司支出鉴定费15000元。***公司主张在鉴定过程中请求鉴定机构对装修方案及天数进行评估,但鉴定部门不能作出意见,其公司需找装修公司出具方案,报价装修单人工日279.44天。四被告认为不需要停业装修,即使装修业可分区域轮流装修。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本案的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为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涉案消防管道漏水的原因是什么?谁应承担漏水造成的损失?2、消防管道爆裂漏水造成***公司的损失数额如何认定?关于焦点1。中德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商业楼主体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涉案消防设施系共用消防设施,故中德物业公司对涉案消防设施有管理的义务。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因消防管道爆裂漏水造成***公司财产损害,中德物业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由于修复漏水消防管道时原、被告均未保护现场,未留存现场证据,致使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机构不能作出结论,故对于消防管道爆裂的原因无法认定。因此,***公司不能证明消防管道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不能证明涉案商业施工主体的总承包单位中水电十五局及消防施工单位润天消防公司对***的损失存在过错,其直接请求该两被告承担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至于产权单位、管理人与总承包单位及消防施工单位之间对在保修期内出现消防管道爆裂漏水的追偿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中德联合集团在本案中存在管理过错或者其他过错,其请求中德联合集团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亦不予支持。关于焦点2。本案消防管道爆裂漏水造成***公司物品及装修损失,赔偿标准应按照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泰衡评字(2020)113号价格评估报告及评估补充意见,受水渍损害的物品及装修损失297939.89元。关于***公司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原、被告对***超市的装修期间争议较大,且***公司未实际进行停业装修,对装修需要停业时间无法确定,故应在装修期间确定后由***公司另行主张为宜。对***公司支出的管道爆裂原因鉴定及物品、装修损失鉴定支出的鉴定费2.5万元,依法应侵权责任人中德物业公司承担。对于停业装修期间的鉴定费1.5万元,由***公司在主张停业装修损失时一并处理为宜。另,润天消防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出具《协议书》,确认赔偿***公司水果、蔬菜赔偿款共计3万元,依法应赔偿***公司该项损失3万元。判决:一、被告青岛中德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物品及装修损失297939.89元;二、被告青岛中德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鉴定费25000元;三、被告青岛润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水果、蔬菜损失共计30000元;四、驳回原告青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漏水事故发生后中德物业公司的值班人员将漏水事故向润天消防公司及***公司进行了通报。润天消防公司认可涉案房屋的二楼消防爆裂处管道业主装修时未进行改动。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针对上诉人的上诉分析如下: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2019年3月27日晚上10时左右,***公司承租房屋的二楼消防管道爆裂(出水管两边错开)漏水,水流淌至***公司开办的一楼超市,造成物品和装修损失。润天消防公司后对管道进行维修。涉案消防管道在中水电十五局、润天消防公司保修期内。经审查,漏水发生后中德物业公司的值班人员将漏水事故向润天消防公司及***公司进行了通报,中德物业公司在处置漏水事故中并无不当行为。***公司作为一楼超市的开办人,中德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润天消防公司无证据证明***公司在开办超市过程中或中德物业公司在涉案房屋出租过程中有对涉案房屋二楼消防爆裂处管道有改动行为,且润天消防公司也认可涉案房屋二楼消防爆裂处管道业主装修时未进行改动,因此***公司、中德物业公司对本案漏水事故均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前所述,涉案消防管道在中水电十五局、润天消防公司保修期内。中水电十五局、润天消防公司系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中水电十五局将相关消防工程依法分包给润天消防公司,因此,中水电十五局依法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应当由润天消防公司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损失范围包括:1.受水渍损害的物品及装修损失297939.89元、鉴定费15000元。2.***公司支出的管道爆裂原因鉴定及物品、水果、蔬菜损失30000元。3.经***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消防管道爆裂原因进行鉴定。2020年4月5日,该机构出具告知书,消防管道发生漏水现象后润天消防公司进行修复,***公司、中德联合集团、中德物业公司未见证修复过程,均未对更换下来的样本进行保存,根据现有状况,无法进行鉴定,故终止本次鉴定。***公司支出鉴定费1万元。本院认为,涉案消防管道在润天消防公司保修期内,事故发生后也由润天消防公司进行修复,其有对更换下来的样本有进行保存的权利和义务,因润天消防公司未对更换下来的样本进行保存,根据现有状况,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故终止本次鉴定。因此润天消防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公司支出鉴定费1万元,应当由润天消防公司承担。4.根据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2020)182号价格评估报告,***公司装修期间每日停业损失为20799.13元,前期停业期间为2天,鉴定机构综合评定停业失包括正常经营状况下的纯利润损失和需支付固定损失,较为客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于本案中不予支持欠妥,本院予以纠正。润天消防公司应向***公司赔偿前期装修停业损失41598.26元和鉴定费用15000元,合计为56598.26元。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法院将施工单位水电十五局、润天消防公司作为当事人参与本案诉讼于法有据,中水电十五局、润天消防公司关于如产生了保修纠纷,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侵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认为,上述观点既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不符合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且该种观点只能是增加诉累,无任何实质意义。一审法院认定中德物业公司承当赔偿责任及于本案中不支持***公司的前期装修停业损失均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青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上诉人青岛中德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青岛润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青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物品及装修损失297939.89元、鉴定费15000,共计312939.89元;

三、被上诉人青岛润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青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水果、蔬菜损失共计30000元;

四、被上诉人青岛润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青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支出的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消防管道爆裂原因进行鉴定费10000元;

五、被上诉人青岛润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青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前期装修停业损失41598.26元、鉴定费用15000元,共计56598.26元;

六、驳回上诉人青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上诉人青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2825.8元,由被上诉人青岛润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74.2元,上诉人青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已预交13800元,退回6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青岛中德物业经营有限公司预交6594元,青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预交1215元,共计7809元,由被上诉人青岛润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袁金宏

审 判 员 杨海东

审 判 员 牛珍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文雪

法官助理 王小梅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