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436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德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太白山路19号德国企业中心南区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77379266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远,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系申请人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青岛润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中路8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9030714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侵权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的(2021)鲁02民终4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594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6644元,转执行费50元,付给申请人6594元,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45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