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衢民终字第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宏运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峰。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铭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巍。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玉红。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衢州市宏运广告有限公司、浙江铭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2)衢柯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衢州市宏运广告有限公司、浙江铭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诉争的广告牌已拆除,不愿继续卷入诉讼为由,均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衢州市宏运广告有限公司、浙江铭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使程序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衢州市宏运广告有限公司、浙江铭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衢州市宏运广告有限公司、浙江铭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姚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