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宏运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与衢州市宏运广告有限公司、浙江铭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衢民终字第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宏运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峰。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铭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巍。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玉红。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衢州市宏运广告有限公司、浙江铭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2)衢柯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衢州市宏运广告有限公司、浙江铭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诉争的广告牌已拆除,不愿继续卷入诉讼为由,均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衢州市宏运广告有限公司、浙江铭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使程序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衢州市宏运广告有限公司、浙江铭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衢州市宏运广告有限公司、浙江铭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姚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