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供水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723095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兰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8号B座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86923245。
法定代表人:梁忠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胜利油田胜利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兰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东仲字第33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营兰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兰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东营兰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承诺于2019年11月19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费20000元,于2019年12月20日前付清余款16960元及执行费799元,如不按此承诺按期支付,可按原裁决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期间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东仲字第33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