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胜利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河口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民申74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与中心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胜利油田胜利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供水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口宾馆)因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利水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5民终2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口宾馆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仅依据山东启新国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鉴咨济字(2020)008号】便认定被申请人的施工损失1356836.75元、停工损失150595.46元,但山东启新国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具有相应鉴定资质,且司法鉴定程序违反了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损失的基本事实缺少证据证明。2.申请人就山东启新国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鉴定资质而出具鉴定意见并影响法院裁判的事项,已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济南市司法局进行投诉,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足以推翻二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3.鉴于双方均违反法律规定,对合同无效均存在明显过错,且过错大小难以区分,因此认定双方对合同无效负同等责任并无不妥,而且涉案钻井实现不能,也是因为被申请人延误工期而造成的。二审法院在没有新证据的前提下,没有综合考量,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改变了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与法无据,也不符合实际情况。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胜利水文提交书面意见称,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审理期间,河口宾馆对山东启新国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鉴定资格及鉴定意见书均提出异议,根据河口宾馆的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进行了答复。经调查,该鉴定机构系被编入山东法院综合类鉴定机构名录中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亦具有相应鉴定资格,其出具的意见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到的新证据并未向本院提交。二审法院根据导致合同无效及造成损失中双方的过错程度所确定的责任比例适当。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再审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营市河口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