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胜利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利津县利津街道办事处、胜利油某某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22民初1271号 原告:利津县利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津一路161号(系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22004513225J。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供水公司院内(系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723095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津县利津街道办事处与被告胜利油***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利津县利津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津县利津街道办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津县利津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0元,减半收取计6240元,由利津县利津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