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22民初1271号
原告:利津县利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津一路161号(系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22004513225J。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供水公司院内(系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723095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津县利津街道办事处与被告胜利油***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利津县利津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津县利津街道办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津县利津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0元,减半收取计6240元,由利津县利津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