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1号楼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赵晓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建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大李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汰子滩。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户籍地山西省侯马市.
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建邦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山西建邦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违约金、逾期利息人民币330,299,385.38元及逾期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对上述山西建邦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山西建邦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执行后,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京执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京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保全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股权、专利权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表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不再申请强制执行,并请求法院解除对各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依法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有关调查材料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表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不再申请强制执行,并请求法院解除对各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万毅
审 判 员 高 峰
审 判 员 郭 杰
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窦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