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执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1号楼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赵晓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超,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琦梅,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建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大李村。
法定代表人:吴晓年。
被执行人: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汰子滩。
法定代表人:吴晓年。
被执行人:吴晓年,男,汉族,
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建邦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吴晓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孟炎
审 判 员 苏玉书
审 判 员 公 涛
二○二○年
法 官 助 理 王翊民
书 记 员 王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