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执9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1号楼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赵晓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塑料实验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海伦路68号216房间。
法定代表人:谭希诚,厂长。
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塑料实验厂仲裁一案,本院(2018)京0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青岛塑料实验厂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138362.77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岛塑料实验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青岛塑料实验厂应履行的人民币42138362.77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京0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杰
审 判 员 宫 亮
审 判 员 周明珠
二〇一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顾钊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