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

青岛塑料实验厂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处理民事案件呈请批示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9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1号楼7703室。

法定代表人赵晓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塑料实验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海伦路68216房间。

法定代表人:谭希诚,厂长。

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塑料实验厂仲裁一案,本院(2018)京0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青岛塑料实验厂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138362.77元。本院于201910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岛塑料实验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青岛塑料实验厂应履行的人民币42138362.77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京0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杰
审  判  员   宫 亮
审  判  员   周明珠

一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顾钊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