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鼎建设有限公司

天鼎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赤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17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636号。
法定代表人:方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赤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新湾街道盛陵湾西(共建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涛,浙江近山(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杭州湾花木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临江工业园区纬五路3688号。
法定代表人:方波。
再审申请人天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赤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花木城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951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裁判结果均无不当,天鼎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鼎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君
审判员***
审判员方晓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