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优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华优建筑设计院、**陈樟德景观建筑设计室与威海中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鄞民初字第1064-3号
原告:华优建筑设计院(组织机构代码为10205920-6)。住所地:**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办公楼**层**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白山,该院院长。
原告:**陈樟德景观建筑设计室(组织机构代码为L3412320-4)。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县龙洲街道平政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樟德,该设计室负责人。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霖,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建江,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中基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5794853-X)。住所地:山**。住所地:山**省文登市**海新区金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许海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坚,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郑君,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优建筑设计院、**陈樟德景观建筑设计室与被告威海中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优建筑设计院、**陈樟德景观建筑设计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优建筑设计院、**陈樟德景观建筑设计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80元,减半收取201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40元,由原告华优建筑设计院、**陈樟德景观建筑设计室负担。
审 判 长  凌碧波
人民陪审员  周世春
人民陪审员  金夏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代书 记员  陈芸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