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优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与华优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小晖,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邦,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优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丙12号办公楼11层1107-1114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蕴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春兵,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优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优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457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于2022年1月13日由审判员梁睿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小晖、徐振邦,被上诉人华优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春兵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双方既无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无履行劳动合同的任何事实行为,双方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目的系华优公司为了规避其被挂靠行为及为承揽京外设计项目资质备案所需。实践中存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代缴社保但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华优公司从未向***提供过工作场所,办公工具,也从未安排过***任何工作任务,更从未对***实施过任何管理行为。***因没有资质不得不借用华优公司名义及资质带领自身团队自行承揽并完成了几百个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华优公司既未出人、亦未出钱,仅仅在收取管理费后加盖图章。双方之间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挂靠经营合作关系。***为了退休后领取养老金,与华优公司协商自2009年才开始由华优公司代缴社保,《聘用合同续签协议》是为承揽工程需要办理资质备案签订的,于2019年12月期满,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期满后未再续签的情况下华优公司仍旧代缴社保发工资,以上事实反映双反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二、一审法院认定***在起诉书中主张与华优公司存在内部承包关系明显错误。双方是典型的挂靠经营合作关系,***一审中虽认可双方签订过多份实为挂靠名为内部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协议,但从未认可或主张存在内部承包关系。2018年最后一次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协议书关于办事处投标项目标书制作费、保证金、办事处运营成本、人力风险、技术力量均由***自行承担,足以证明只是挂靠关系,且该关系在工程建设领域普遍存在,其与内部承包关系在主体、经营投入、企业管理等方面均不相同。三、退一步说,即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所谓内部承包关系也非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岗位责任制内部承包,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营性承包关系,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本案纠纷并非劳动争议纠纷,无需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应予直接受理。《承包经营协议书》并非是劳动权利或福利待遇方面的约定,而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内容。即便存在劳动关系,也是劳动关系与其他合同法律关系的竞合。公司与部门负责人之间独立核算、运营,体现了盈利归己、风险自担的原则,明显超出了劳动法律关系和岗位内部责任承包的范畴,应当认定双方是一种经营性承包性质的法律关系。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协议书》内容来看,并无华优公司对***的任何激励与考核,主要目的亦非明确岗位责任,并依据责任指标调整***基本劳动报酬之外的收益分配,不存在任何纵向管理关系。可见双方之间非内部责任制承包。本案应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优公司给付***设计费款项1731061.07元;2.判令华优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1731061.0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与华优公司分别于2008年2月28日、2018年6月21日签订《华优建筑设计院八所内部承包合同》《华优建筑设计院驻北京办事处承包经营协议书》,以便***以内部承包之名义挂靠华优公司承揽国内建筑工程设计项目。2012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是双方亦存在事实上的挂靠关系。2016年10月8日,***以华优公司名义与圣帝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帝公司)签订《汇福京贸金融中心北区施工图设计合同》,2017年2月9日,***又以华优公司名义与圣帝公司补充签订《建设工程设计补充合同》,承接圣帝公司上述项目设计工作。合同金额为541.7万元,***组织人员完成了上述全部设计工作。因圣帝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设计费,***以华优公司名义将圣帝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胜诉。2021年4月13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华优公司收到了圣帝公司的设计费执行款1731061.07元。经***多次向华优公司催要上述属于***的设计费款项,其以各种理由推脱。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华优公司提交的其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在华优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自2009年6月至2021年7月,华优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结合***在本案中的起诉书中主张其与华优公司存在内部承包关系的事实及理由,可以确认,***与华优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非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在本案中主张的款项,亦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虽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与华优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设立的企业承包或挂靠经营合同关系,而属基于劳动关系设立的内部承包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是属于劳动争议,应先通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故***的起诉,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
二审中,本院依法补充查明:
二审中***称华优公司自2009年6月至2021年7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期华优公司每月向***支付工资。
一审中,华优公司称***是其正式员工,双方是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华优公司提交的其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在华优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自2009年6月至2021年7月,华优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而且同时期华优公司每月向***支付工资。华优公司亦主张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结合***在本案中的起诉书中主张其与华优公司签订有内部承包合同的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确认***与华优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非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在本案中主张的款项,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虽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与华优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企业承包或挂靠经营合同关系,而属基于劳动关系设立的内部承包关系,一审法院认定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是属于劳动争议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本案情况,一审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可娜
书 记 员  段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