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方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

8979广州方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8979号
原告:广州方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沙紫荆道81号之五二楼。
法定代表人:庞树球,出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谨星、樊荣,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陈峰。
被告: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被告: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甲26号海航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杜亮。
被告:广州鸿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龙商路3号2座719房。
法定代表人:刘德卿。
原告广州方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广州鸿星物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方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方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 炜
人民陪审员  许燕娜
人民陪审员  区丽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 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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