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02财保829号
申请人:广州方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沙紫荆道**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2430136XU。
法定代表人:庞树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塘镇建北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04288073P。
法定代表人:王春林。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东方国际商务港**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P67AB4J。
法定代表人:许康勇。
申请人广州方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建设银行建德乾潭支行账户:33×××36;建设银行玉林分行账户:45×××49;浙江农村信用社账户:1101071801201000008987)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限额1600000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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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建设银行建德乾潭支行账户:33×××36;建设银行玉林分行账户:45×××49;浙江农村信用社账户:1101071801201000008987)存款,冻结限额16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方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岑宗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樊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