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02民初5266号
原告:广州方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沙紫荆道**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2430136XU。
法定代表人:庞树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东,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建北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04288073P。
法定代表人:王春林。
第三人: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体育中心东侧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717169200。
法定代表人:招展。
原告广州方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浙江春宇舞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方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29元,减半收取计9765元,由原告广州方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健才
人民陪审员 周雁英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牟健敏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