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1227号
原告: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39943124,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季市镇大中路66-68号。
法定代表人:周巧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聪,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平安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774661195J,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平安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文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