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中防爆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执4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大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巧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聪,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中防爆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恬庄村凯迪路****iv>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中防爆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苏0582民初118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撤销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撤销执行申请书、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其申请执行的权利作出处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82执43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钱耀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