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舜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执恢6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43124,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巧林。
被执行人:广东舜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2XA,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熹。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舜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苏128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广东舜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3160.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受理费236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广东舜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6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
3.本院于2020年7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本院于2020年7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持有南粤石油化工(海南)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委托冻结。因该股权无实际价值,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该股权。
5.本院于2020年7月7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6.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
7.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公司法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持有南粤石油化工(海南)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委托冻结。因该股权无实际价值,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该股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8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华
审 判 员  赵浩平
审 判 员  郭满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 立
书 记 员  陈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