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执34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39943124,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巧林。
委托代理人:蒋聪,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舜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598852XA,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熹。
本院在执行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舜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82执3413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华
审判员 郭满秋
审判员 赵浩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丁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