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539号
原告: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39943124,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大中路66-68号。
法定代表人:周巧林。
被告:盐城平安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774661195J,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
原告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平安机械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外加工合作协议》1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加工铸件产品等。2017年6月2日,被告至原告指定仓库领取物料毛坯件,具体为Y2132m机座200只、Y2160LB5旁机10只。然被告仅向原告交付了94只Y2132m机座成品,剩余成品一直未交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剩余物料毛坯件即Y2132m机座106只、Y2160LB5旁机10只。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委外加工合作协议》仅载明“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向所在地方法院起诉”,未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应按照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上述合同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严 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