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3民初2245号之二
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向阳北路鑫福苑小区东门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683537084L。
法定代表人:戚俊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江苏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承霖,江苏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丁慧,女,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江苏鑫海泰石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兴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323570905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兴市安泰精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珊瑚镇八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45563596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福安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珊瑚镇八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91134165H。
法定代表人:胡永海。
被告: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大中路6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39943124。
法定代表人:周巧林。
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慧、江苏鑫海泰石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泰兴市安泰精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福安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6日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50元,减半收取277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775元,由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蕾
书 记 员  曹碧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