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成某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49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季市镇大中路66-68号。
法定代表人:罗巧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会龙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鑫,职务不详。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1民初7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将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660419.80元及利息,执行费900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车辆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被执行人的注册地及经营地进行现场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或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91民初76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执行助理范莉
书记员  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