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执192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39943124,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282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87.2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5月12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25日)(原告在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的款项予以扣减)。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负担1460元,被告负担2134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21340元,原告预交的受理费由本院退还2134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8月3日、2022年8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工商、股票、股权等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靖江市×××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因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不符合处置条件,故无法处置。本院已查封上述不动产,查封起始日期2022年8月9日,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9月9日,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户籍地及所在村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四、2022年12月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五、2022年12月5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股票、股权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1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87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21120元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的房产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82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