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68号
原告: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3956K,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和燕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吉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双,江苏金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93152927M,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镇。
法定代表人:徐永春。
原告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长桂
二〇二〇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一峰
兴化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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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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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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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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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
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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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81民初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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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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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3956K,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和燕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吉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双,江苏金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93152927M,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镇。
法定代表人:徐永春。
原告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长桂
二〇二〇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