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

某某、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1202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乐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负责人:蔡榕。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浩,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霞,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负责人: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云,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雯,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孙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三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负责人:朱佰荣。
第三人:潘胜利,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三扇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追加潘胜利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后因部分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本院裁定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凌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