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5994号
原告:***,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句容市人,居民,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亮,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开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904284766,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镇茶兴北街**。
法定代表人:陈庆高,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居节,江苏苏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输电施工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2033240N,,住所地南京市合班村**
负责人:李锡民。
被告: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39561K,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和燕路**v>
法定代表人:孙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品,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钱春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开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输电施工第一分公司、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宋岩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袁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