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四方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来宾市四方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13民初50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2栋2401号。
法定代表人:刘维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该公司职员
被告:来宾市四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滨江北路东盟国际商业广场东盟步行街108号2号楼一单元9-2号。
法定代表人:黄呈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来宾市四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6.0元,减半收取计2923.0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韦远潇
审判员  石晓志
审判员  朱卢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