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保1045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4157N,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555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王振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明,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怀聪,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56864255D,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8幢。
法定代表人:饶翔,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保险公司担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 判 员  陈 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史佳丽
书 记 员  於国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