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与**、**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辖终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珠翠,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京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56864255D,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8幢。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3民初6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提起的股权合同纠纷涉及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第三人南京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故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 辉
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梦男